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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10條

縣 (市) 政府間,省政府地政處與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間,內政部 地政司與直轄市地政處或省政府地政處間之地政人員調任,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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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