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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地政主管為縣 (市) 地政科科長、股長、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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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