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 第3條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及縣 (市) 地政科股長之職期調任, 以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為原則。         縣 (市) 地政科長之職期調任,以其所屬省轄區內為原則。但經徵得他省 、直轄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