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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7條

縣 (市) 地政科長之職期調任,由各縣 (市) 政府依限報請省政府統籌核 定。                         縣 (市) 地政科股長之職期調任由縣市政府辦理。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 任之職期調任,由縣 (市) 政府擬議,報請省政府核定。直轄市地政事務 所主任之職期調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    前項任期屆滿之縣 (市) 地政科科長、股長、地政事務所主任、直轄市地 政事務所主任,由省政府、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就其品德 、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 考評得分多寡參照職期調任人員志願,排定職期調任人員名冊,並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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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