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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9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任。除因特殊情形經報奉准外,未依規定赴任者,應 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任期屆滿應調任人員,該管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地政處未辦理調任者, 由省、直轄市政府於三個月內逕行辦理調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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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