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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0條

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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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