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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1條

測量基準之站址、點位,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且易經常維護之位置。 測量基準之測量,應以嚴密之施測程序為之,並應率定儀器誤差及環境變化之影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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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