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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7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 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 三、作業規劃。 四、儀器裝備校正。 五、觀測及計算。 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 七、調製成果圖表。 八、建檔及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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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