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 第18條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8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 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 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 三、採精密導線測量方法設置者,以精密導線點稱之。 四、採水準測量方法設置者,以水準點稱之。 五、採重力測量方法設置者,以重力點稱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