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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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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