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第2條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基隆河流域有下列情形之地區: 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 二、依據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設置之滯洪區。 三、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毗鄰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之低窪有淹水之虞地區。 四、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因地勢低窪或其他因素致有經常淹水之虞地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