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第3條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公告之。但臺北市轄區,得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範圍及資料為之。 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一致。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