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2條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