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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總噸位未滿八千總噸。 三、未裝載高度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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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