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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第38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8條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
第二十條
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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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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