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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第36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6條
報關業違反
第十七條
第二項、第三項、
第十九條
、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之一
、
第二十七條
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
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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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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