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第10條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單位,將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開工日期及預定完工日期(如附件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