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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因故無法開工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開工展期,展期期間最長為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條及前項規定期限開工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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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