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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附件六),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監造單位之竣工檢核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造地施工計畫完工證明,並一次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 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完工,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於工程部分申報完工並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分期無息退還部分開發保證金: 一、造地施工計畫載明分期分區計畫且敘明施工期程較長。 二、工程本體非單一且可分隔。 三、分期分區計畫載明工程本體開發期程與完工驗收基準及方式。 四、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交開發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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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