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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4條

具本辦法所定申請資格之科技人才子女,如同時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者,應擇一申請入學就讀。 科技人才為其子女申請就讀科學工業園區雙語學校或雙語部者,應依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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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