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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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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