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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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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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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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