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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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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