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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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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