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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4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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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