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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5條

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之船舶,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 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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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