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 第6條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6條

外國船舶運送或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得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