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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4條

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 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者,就其移轉部分比例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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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