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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 第6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辦理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先查明該土地有無欠繳地價稅。其有欠稅者,應於繳清欠稅後,再計算增繳稅額,並於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中予以扣除後,填發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交由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 前項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應填明左列事項: 一、原核定土地增值稅額。 二、准予抵繳數額。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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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之空地稅,不適用本辦法抵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第3條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第4條增繳之地價稅,應以每筆土地計算;其為分別共有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計算之。前項土地僅有部分移轉…第5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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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