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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本條例規定應行遷葬之墓棺,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並以 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 營葬者或墓主如逾期未遷,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遷葬於公 墓內,設有火葬場者,得火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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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