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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 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 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 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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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