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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本條例施行前,私人或團體已設立之公墓,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本 條例之規定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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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