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57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7條
抗拉試驗或彎曲試驗之再試驗,應自試驗結果不合格試驗片之同一試驗板,或於同時製作之試驗板,採取二個試驗片實施;試驗片依
第五十一條
或
第五十三條
規定辦理抗拉試驗或彎曲試驗均合格者,為合格。 衝擊試驗之再試驗合格之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實施前二項試驗,因試驗板尺寸不足以再採取試驗片時,得由製作原試驗板之熔接技術士,以同一條件重新製作試驗板。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6條
看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