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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72條

不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屬特殊設計或依國際標準製造者,經檢查機構就該壓力容器之材料、構造、製作等,認定與符合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者,視同符合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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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