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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73條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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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