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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75條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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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