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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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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