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出具證明者,應視證明種類提出下列各款文件: 一、出生證明: (一)我國護照。 (二)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一)我國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證明: (一)我國護照。 (二)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 前項申請人非我國國民,經駐外館處認情況特殊且確有出具證明之必要者,得檢具他國護照及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事項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