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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為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核對文書影本與其原本或正本是否相符,於必要時,得自行依申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或正本製作影本。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比對外國文書影本是否與該文書原本或正本相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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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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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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