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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第22條

於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公處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之罪者,適用刑法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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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