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6條

前條之保存期限,自最後記載年度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 本規則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已辦理終結尚未銷毀之文件證明文書簿冊,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