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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5條

文件證明登記簿保存三十年。 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文件證明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保存十年。 前項以外之文件證明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保存三年,必要時得提前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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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