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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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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二、外交部在職人…第3條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第4條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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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