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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2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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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第4條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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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