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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3條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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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
← 第2條
看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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