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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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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第3條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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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