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組織法 › 第2條

外交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外交部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