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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 第9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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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二、涉外政治、軍事…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第6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部得委託特定團體處理涉外事務。第8條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第10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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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