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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外交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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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