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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2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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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